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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机构

黄河学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

 

根据上级要求,结合黄河学研究院的实际情况,经过黄河学研究院执行院长集体议定、征求机关单位意见,拟定议事规则如下:

第一条  根据中共聊城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《聊城大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》的通知(聊大委〔201837号)和中共聊城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《聊城大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的通知(聊大委〔202134号)精神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 黄河学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研究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主要是与研究院发展规划、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重大事项。

第三  院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,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酣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,建立健全集体领导、分工合作、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。

第四条  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研究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议事决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:

(一)综合类

1.事关研究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。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、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研究院整体发展规划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;

2.研究院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;

3.研究院下设的研究中心和办公室业务,以及管理、咨询类组织的设置、调整等重要事项;

4.办学空间、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,重要资产处置,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;

5.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;

6.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

7.维护安全稳定、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。

(二)业务类

8.经费的使用监管、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,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;

9.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、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;

10.兼职教授、客座教授的聘任,团队骨干教师兼职、访学、进修、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;

11.科研平台、科研团队建设,科研项目、科研经费管理,科研成果转化、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。

12.开展国(境)内外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
13.研究院推荐表彰、奖励人选,上级重要表彰、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。

14.其他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。

第五  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,遇有重要情况院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。会议成员为研究院院长、执行院长、会议记录人等人员组成。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,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。

第六  院长办公会会议议题需提前协商确定。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,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。

第七  院长办公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,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研究院办公室,会议议题确定后、相关材料应及时送达有关参会人员。

第八  本规则由研究院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黄河学研究院

二〇二二年五月